109學年度新生報名簡章

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定期契約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簡章

 

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

113學年度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      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三、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      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甄選日止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1項之情事者。

二、     報考資格(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參、      工作內容

一、  提供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寒暑假加托服務。

二、  非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應配合園所調派行政與協助教保服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工作時間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7點第7款第3目規定,每日8小時,自上午10時至下午6時30分。但寒、暑假期間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四、      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園)勞動契約辦理。

 

肆、      薪資待遇

一、     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定期契約),自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進用,依實際報到日調整進用日期。

二、     薪資支給依教育部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規定,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13條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13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三、     考核及晉薪,準用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契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公告方式:

(一)本園網站https://tncg099.blogspot.com/ 。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系統https://bulletin.tn.edu.tw/Default.aspx 。

(三)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

 

二、              報名方式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方式:採本人親自或委託他人現場報名,當場繳交書面資料,不受理通訊報名及網路報名。

(二)報名時間:

第1次報名時間

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至114年1月7日(星期二)

上午9時~12時、下午2時~4時(例假日不受理)(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報名時間

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2時、下午2時~4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報名時間

1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12時、下午2時~4時

(逾時恕不受理)

第4次報名時間

114年1月15日(星期三)至114年1月16日(星期四)

上午9時~12時、下午2時~4時(逾時恕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地址: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98號】。

(四)書面資料:(請依下列順序排列)

◎繳驗表件:正本驗畢發還,標註※符號為報名「必繳」證件,未繳交者不予受理報名,無※符號者依考生個人資格繳驗;影本請以A4白色普通紙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私章後繳交備查。

1.※切結書正本1份(附件1)。

2.※報名表正本1份(附件2)。

3.※國民身分證(不得以影本、駕照或健保卡等其他證件代替)。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各1份或經原核發學校驗證核章之影本。

5.※依報考資格檢附下列相關學歷(程)、結業證書或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請參閱附錄肆及附錄伍):

(1)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若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日期為82年7月31日之前者,需另檢附自教師證書核發日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2)專科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4)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年迄今:幼兒(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5)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之後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方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6)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A.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B.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C.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D.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E.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7)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有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6.應屆畢業生(高中職以上)報考本項甄選者,繳交在學證明書正本,及切結書正本各1份(附件1)。

7.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報考者,需繳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影本1份。

8.委託他人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正本1份(附件3),受委託者亦應攜帶其印章、身分證(影本不予受理)。

9.※准考證正本1份(附件4)。

10.※證件照片2張(三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二吋大小)。

11.※印章(相關證件切結使用)。

(五)上述檢附之文件應於報名時備妥審查,若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即使因徵才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伍、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    甄選時間:

第1次甄選日期

114年1月8日(星期三)上午09時00分

(請於上午08時30分前至一樓辦公室報到)

第2次甄選日期

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09時00分

(請於上午08時30分前至一樓辦公室報到)

第3次甄選日期

114年1月14日(星期二)上午09時00分

(請於上午08時30分前至一樓辦公室報到)

第4次甄選日期

114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09時00分

(請於上午08時30分前至一樓辦公室報到)

 

二、     甄選地點: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

三、     甄選方式:面試(100%)。

(1)  時間:10分鐘為原則,於面試入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事後不得異議。

(2)  面試內容:幼兒教保及延長照顧服務相關問題。

(3)  評分原則:專業理念(40%)、專業能力(30%)、專業態度(30%),組分為100分,以各面試委員成績加總後平均之,取至小數點第3位,小數點第4位無條件捨去,擇優錄取。

陸、      錄取及分發

一、 錄取以甄選成績擇優錄取,分數相同時依評分原則順序:專業理念、專業能力、專業態度之分數高低決定。

二、 錄取名單:114年1月8日(星期三)前公告於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本園網站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系統)。

三、 錄取方式:本園1名,擇優錄取,備取若干名。

四、 錄取後,發現曾有違反基本條件及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即取消錄取資格;已進用者,依規定解約。

柒、      報到

一、     錄取人員應於114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4時00分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本園辦理報到,逾當日報到時間未辦理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遞補;第2次、第3次及第4次招考錄取人員報到日期另行通知。

二、 錄取人員前往本園報到,應於繳交1個月內之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攝影檢查)、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

三、 錄取人員報到就職後,若發現證件不實或無法辦理到職登記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自行負責。其涉及刑事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貳、       附則

1、 如遇疫情、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面試日程及地點更動,公告於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網站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系統,請應考人員自行查詢。

2、  如因幼兒園參加延長照顧幼生數減少、補助經費來源有更動或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未符規定,本園得變更或終止勞動契約。

3、  本案甄選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不適用「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作業要點」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故不得以教保員身分依累計年資要求參加遷調或介聘。

4、  諮詢電話:臺南市立歸仁幼兒園:(06)3308278(洽詢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4時00分;星期六及星期日不提供諮詢)。

 

附錄:

一、  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6項及第33條。

二、  111年6月29日發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第1項。

三、  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1項。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資格科系對照表。

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附件: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

1.切結書。

2.報名表。

3.報名委託書。

 

附錄壹

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第1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備註:已逾同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訂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第31條第2項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31條第6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貳

111年6月29日發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1、有第十二條各款情形。

2、有前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3、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4、有幼照法第二十四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5、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6、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7、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8、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9、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10、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

11、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附錄參

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3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4、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5、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6、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7、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8、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9、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10、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第24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第25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

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附錄肆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僅擷取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系(註 4)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生發 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家庭研究 組)(註 3)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註 5)

1、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 98年2月18日童綜字第0980002574號函。

2、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 95年6月20日童綜字第0950007881號函。

3、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 100年7月22日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認定研商會議決議列入。(100年8 月2日童托字第1000054643號函)。

4、依據內政部102年6月3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327 號函。

5、依據衛生福利部103 年10月16日部授家字第1030600703號函。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16日部授家字第1030600703號函。

 

附錄伍

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第3條

第1款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附錄肆)之「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所列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第2款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一、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二、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83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第3款

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一、高中(職)畢業證書。

二、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本款為落日條款,因此該款結業證書一定需為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才符合。

第26條

第1款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一、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及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其第3點所列各類資格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三)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五)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二、86年2月16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則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3年12月23日施行,93年12月22日(含當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定取得保育人員資格,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人員)至今,則視同本辦法之教保人員;惟該員轉任其他機構或職位時,應符合前開辦法第3條所定資格。

二、依據內政部86年8月20日台(86)內社字第8681417號函示略以,凡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合格人員(包括現職暨離職欲回任者),比照該要點認定之各該專業人員;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一律重新接受本案所定訓練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復查內政部87年3月20日台(87)內社字第8781170號函示略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81417號函所稱「離職」係指86年2月16日實施「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即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合格人員,於86年2月16日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比照認定為各該專業人員,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接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所定之訓練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略以,倘當時已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在職教師及保育員,准予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比照認定為保育人員,如該員符合本辦法第26條規定,至今仍於同一托兒所擔任保育/教保人員,則視同本辦法之教保人員。

 

附件1

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

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報名參加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進用者,依規定解約;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1)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2)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1項之情事者。

(3)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4)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5)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二、 本(113)年度為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應屆畢業生,經錄取後無法於到職日前取得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 因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四、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報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五、 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進用者,予以解約,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六、 報到就職後,須於簽約之公立幼兒園(含本園或分班)服務,不適用相關遷調或介聘作業,故不得以教保員或教師身分依累計年資要求參加遷調或介聘。

切結書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2

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

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

報名表

序號: (免填)                     

報考園所

 

證件照黏貼處

(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

基本資料

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1.電話:                  2.手機:

聯絡住址

 

最高學歷

(請提列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電子信箱

 

畢(肄)業狀況

□畢業□在學□肄業

畢(肄)業年月

年    月

報考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考生檢核欄位中勾選)

考生檢核

審查人員

核章

繳交表件

1

國民身分證

 

 

2

學歷證件、符合報名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肆及附錄伍)

 

 

3

切結書(附件1)

 

 

4

報名委託書(附件3)

 

 

5

在學證明書

 

 

備註

以上證件請依序排列,「影本」以A4大小紙張影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私章。

 

□身分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包含受委託人證件)

 

* 請詳細填寫以上表格,所提供之資料如虛報不實,願自行負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報考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備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附件3

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

定期契約進用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

報名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參加臺南市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甄選,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君代為辦理報名手續,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報名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委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受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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